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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对象
(一)企业财务管理人员、金融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;
(二)金融机构从事公司业务、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;
(三)投资机构中从事投资项目评估、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;
(四)企业中从事经营、销售、财务、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;
(五)征信(信用信息服务)机构中从事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;
(六)信用管理、信用担保、信用评级、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;
(七)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;
(八)政府经济管理部门、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;
(九)有志投身信用管理事业的人员或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。
鉴定标准
信用管理师(二级):理论知识考试、专业能力考核、综合评审共三科
信用管理师(一级):理论知识考试、专业能力考核、综合评审共三科
各科均为百分制,三科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。